黑龙江|黑龙江省出台新规 严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链条( 二 )
“黑龙江冷链”为检查监督部门提供端口 。 检查监督人员在其监管区域内可行使相应的查询权限 , 通过“黑龙江冷链”监管端 , 可以获知其管辖区域内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通过手机中“黑龙江冷链”微信公众号扫描任何一种产品的电子追溯码 , 即可获知该产品在监管区域内全部交易过程信息 。
第九条 , 检查监督人员应当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 不得将自己用于追溯管理的移动通信设备借给他人使用或帮助他人进入“黑龙江冷链”获取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通过“黑龙江冷链”获得的各类信息 , 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条 , “黑龙江冷链”的开发单位在黑龙江省提供追溯平台服务所产生的追溯信息及相关所有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归黑龙江省政府所有 , 不得对外销售、传播及进行与“黑龙江冷链”运行无关的使用 。 在服务中获得的由政府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和电子文档 , 仅应用于“黑龙江冷链”开发建设 , 不得外传 , 不得使用与“黑龙江冷链”运行无关的任何事项 。 否则 ,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 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 , 且未应用“黑龙江冷链”上传产品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黑龙江省生产经营;第三方冷库开办者未在“黑龙江冷链”注册 , 不得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业务 。
第十二条 , 检查监督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 , 督促引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黑龙江冷链” ,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三条 , “黑龙江冷链”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和维护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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