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骗局!券商营业部老总挪用理财款,炒股血亏后潜逃!判决来了( 二 )


同时 , 龚某明在2011年8月逃跑前补签理财产品合同 , 并发信息给投资者让他们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该合同 , 希望他们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公司赔偿 , 亦证明龚某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 龚某明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复盘2011年的股市来看 , 确实是“牛短熊长” 。 上证指数在当年4月18日一度上行至3067点 , 此后一路震荡下行 , 在当月11月28日 , 盘中曾一度跌至2134点 , 较当年高点已跌去超30% 。

又见骗局!券商营业部老总挪用理财款,炒股血亏后潜逃!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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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查 , 并未采纳龚某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 , 认定要点如下:
1、龚某明虚构本公司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回报 ,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 但未将款项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 , 而是置于个人的掌控之下;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 对股市风险的不可控性应属明知 , 却转移资金投入股市 , 导致资金全部亏损 。
2、龚某明在出逃时 , 补签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 , 其目的不属促使投资者日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赔偿 , 而系将个人责任推卸给公司 。 可见 , 上诉人龚某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其使用诈骗方法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 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
3、龚某明在投资股市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 , 虚构在广州与他人承包高速公路项目 , 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 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 , 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 , 又将之投入股市致使全部亏损 , 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
4、原判根据上诉人龚某明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予以科罚 , 量刑并无不当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营业部也曾吃罚单
而龚某明此前曾供职的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 , 也在案发后收到了来自监管部门的罚单 。
2013年5月16日 , 广东证监局作出《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优先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直指该公司的违规问题 。
决定显示 , 经查 , 该局发现该营业部在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管理混乱 。 营业部业务印章和公司空白集合理财计划业务资料管理不善 , 未能有效防控相关风险 。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规范 。 营业部为风险测评承受能力极低的客户开通了风险较大的创业板市场交易业务 , 且未按规定留存风险告知以及客户确认的记录 。
三是未能对计算机实施有效管理 。 营业部为银行网点驻点营销所配置的部分计算机 , 发生多笔证券交易下单记录 , 存在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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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骗局!券商营业部老总挪用理财款,炒股血亏后潜逃!判决来了】广东证监局认为 , 该营业部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 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 责令你营业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 , 严肃处分相关责任人 , 切实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 ,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 , 有效提高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