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严厉打击未经检疫猪肉上市交易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市场销售猪肉质量安全 , 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 , 现就严厉打击未经检疫猪肉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定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 予以取缔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 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 , 证物相符 。 凡是运输生猪及其产品未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标识、数量、目的地与实物不相符的视为未经检疫 , 将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规依法处罚 。
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 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 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进入我区市场内销售的猪肉产品必须是来自合法的生猪定点屠宰场 , 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猪肉胴体加盖检疫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方可上市销售 。 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我区市场 , 一经发现“两证两章”不齐全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五、对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动物疫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 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
六、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严厉打击未经检疫猪肉上市交易专项整治行动 , 对从事生猪私屠滥宰、销售非定点屠宰猪肉产品和违法调运生猪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屠宰和调运生猪及市场销售“白条猪肉”等行为进行举报 , 一经核实 , 将予以严处 。
举报电话:
区农业农村局:621253366、2122276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6212454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2123315
区公安局:62128110
特此通告
昆明市东川区农业农村局昆明市东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
2021年1月27日
完
【东川区严厉打击未经检疫猪肉上市交易行为的通告】来源:东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