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未落实《自查表》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二 )


《自查表》所列示的审核标准、问答相关自查事项 , 事关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 。 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需要高度重视 , 认真组织落实和执行 , 确保相关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真正落地 。 具体执行要求主要包括:
1.确保《自查表》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真正落地 。 保荐机构应将《自查表》的落实和填报情况作为其质控、内核把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 仔细检查核验 。 对于《自查表》中的核查要求 , 相关中介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 , 在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中逐项予以核实 , 重要问题重点说明 , 一般问题简要说明 , 并在《自查表》中填写相关适用事项在中介机构报告中的页码 。
2.《自查表》与招股书相关信息披露保持一致 。 中介机构应对招股说明书、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仔细核对 , 逐项认真填写《自查表》 , 标明自查事项的具体出处 , 确保《自查表》与招股说明书、相关中介机构报告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
3.《自查表》填写、提交需符合要求规范 。 中介机构应按《自查表》的填写规范要求、核查及披露要求 , 认真如实填写并经签字盖章后及时提交 。 一是签字盖章要求 。 《自查表》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 , 加盖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二是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 。 申报会计师应就核查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 由签字会计师签字 , 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三是提交时间 。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
此外 , 《自查表》主要列示申报中的常见问题 , 供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考 , 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则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 全面履行核查义务 , 在此基础上可对《自查表》未列明事项进行必要的增补 。
三、实践中 , 《自查表》所涉相关披露和核查事项存在的问题 , 科创板上市审核是如何处理的?
答:《自查表》中所列披露和核查事项 , 涉及上市公司质量入口关 , 涉及信息披露质量 , 一直是科创板审核的问询重点 。 从2020年审核情况看 , 对于申报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 , 审核实践中主要采取了三方面针对性措施 。
一是纳入重点审核范围 。 重点是对于信息披露和核查不到位的申报项目 , 加大审核问询和质疑力度 , 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要求 , 有效传递审核压力 。 对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 , 依法依规决定终止上市 。 2020年 , 经过审核问询和否决终止审核的企业40余家 , 科创板审核淘汰率保持在17%左右 。
二是加强现场督导联动 。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或财务存在重大疑问的 , 及时启动现场督导 。 2020年共开展现场督导企业23家 , 其中20家撤回申请 。 书面审核和现场督导协同联动 , 对市场起到了明显的威慑作用 。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2020年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 作出通报批评决定2份 , 监管警示决定15份 , 出具监管工作函56份 , 约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13家次 。
四、对《自查表》的后续执行有哪些考虑?
答:《自查表》发布后 , 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高度重视 , 认真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后续 , 上交所将根据《自查表》执行效果和审核实践需要 , 对《自查表》的内容进行动态调整、优化完善并及时公布 。
下一步 , 审核中对于《自查表》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 , 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简化问询 , 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相关的重大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的审核问询 。 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 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 , 上交所将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 , 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 此外 , 《自查表》的执行情况和填报质量 , 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 对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 , 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
见习编辑:杨志莹|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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