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被认定连续三年财务造假 审计机构天健所屡次被监管( 二 )


亚太药业在2019年12月24日晚间又发布了《关于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 , 此前自查发现上海新高峰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生源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且2019年经营业绩突然出现大幅下降 , 为全面核实相关情况 , 加强子公司管理 , 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派工作组进驻上海新高峰 , 管控工作受阻 , 上海新高峰无法正常运营 。 从而宣布对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失去实际控制 , 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公司对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失去控制事项将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
随后在2019年12月27日 , 对于上海新高峰失去实际控制一事 , 亚太药业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失控 , 母公司亚太药业的业绩也深受其累 。
2019年半年报显示 , 报告期内 , 亚太药业实现营收7.09亿元 , 营收首次出现负增长 , 业绩大幅下滑 , 但净利润尚有4000余万元 。 彼时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公司财务费用增加、绍兴生产基地折旧、上海新高峰运营未达预期 。
然而一个半月之后 , 形势便急转而下 。 2019年10月15日 , 亚太药业发布三季度业绩预告 , 称公司第三季度亏损2358万至4024万元 , 亏损的原因为:公司财务费用增加 , 绍兴生产基地折旧 , 以及上海新高峰营收大幅下降 。 此后的2019年三季财报显示 , 亚太药业净利润亏损3333万元 。
2019年年报显示 , 亚太药业净亏损高达20.69亿元 , 去年2018年为净利润2.08亿元 , 同比由盈转亏 , 业绩突然大变脸 。 亚太药业给出的解释是:因投资损失、计提商誉减值等合计17.77亿 , 导致公司业绩未达预期 。 其中 , 因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无法恢复正常经营 , 确认投资损失12.4亿元 。
剥离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后 , 2020年 , 亚太药业预计实现营业收入5.15亿元 , 较上年同期减少27.41% , 其公司分析原因主要系本期不再将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减少所致;营业利润5108万元 , 较上年同期增加102.47% , 利润总额2839万元 , 较上年同期增加101.3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727万元 , 较上年同期增加101.32% , 公司本期业绩实现扭亏为盈 , 主要系公司柯桥厂区房屋拆迁补偿所致 。
聘用的审计机构实为监管“常客”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 , 亚太药业多年聘用天健所为其审计财务 , 该审计机构实为监管“常客” 。
据不完全统计 , 天健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3次 , 至少1次自律监管措施;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不下10余次 。
对天健所及其关联机构出具过警示函、约谈等措施的监管局包括重庆、广东、湖南、浙江等地监管局 。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2月25日消息 , 近日 , 中注协书面约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提示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
此前在2020年12月31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 , 天健所 , 刘钢跃、周毅在执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002716.SZ)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 , 存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等问题 。
2020年11月份 , 浙江证监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深陷康得新等多家公司财务造假风波)、天健所等4家会计师事务所及8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 涉及的问题包括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未对资金异常保持合理怀疑等 。
2020年3月5日 , 广东证监局披露一则《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云鹤、李雯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7号 。 天健所执业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年报审计期间 , 对中钰科技的审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 。

亚太药业被认定连续三年财务造假 审计机构天健所屡次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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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广东证监局网站

亚太药业被认定连续三年财务造假 审计机构天健所屡次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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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 天健所为多家冲击IPO上市的企业聘用 , 其中也有因违规操作被罚的案例 。
2020年4月份 , 因招股书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 2家科创板企业及其中介机构被出具罚单 。
这2家科创板企业分别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可科技688006)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容百科技688005) , 因招股书未充分信息披露 , 证监会决定对上述2家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同时 , 分别对4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