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师考试时间( 二 )


二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
(3)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 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结业证书 。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 , 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
(5)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 , 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 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结业证书 。
(6)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
一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
(2)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
(3)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 经一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结业证书 。
新职业试行期间: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 , 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
(5)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 , 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
考评办法
1、按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学习学时;
2、领取准考证 。
3、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
4、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均达60分以上者 , 由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及全国商务人员职业技能考评委员会颁发营养师证书 。
5、有一科达不到60分者 , 视为不及格 , 下次重新申报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