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在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二 )


【爱历史】在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此外还有“牲畜罚金”、没收财物和战利品 。 遇到有需要的时候 , 就会强行摊派捐款 , 然而这在罗马人看来是强行借款 , 因为在时局好转之后捐款会被退还;但不能确定这种捐款是摊派给全体公民 , 还是摊派给居民;但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
【爱历史】在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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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管理财政 。 根据典籍记录 , 罗马最后的王族 , 塔昆氏拥有很多土地 , 但国有财产与国王私有财产不同 , 特别是战争所得的土地 , 似乎都被当作是国有财产了 。 国王管理公共财产是否会受到习俗的限制 , 受到多大程度上的限制 , 这点我们无法确定;但后来的发展进程表明 , 遇到与习俗有出入的地方 , 国王从不与公民商讨 , 关于强行摊派捐款和分配战争所得土地 , 则习惯与元老院磋商 。
公民的权利
但是罗马公民看来除了纳捐和服役 , 他们也可以参与政务 。 因此 , 当国王召集公社全体成员(不包括妇女和尚不能行军打仗的孩子) , 即所有被称为“长矛兵”的人 , 在裁判所 , 向他们通告情况或者正式命令他们第三周集会 , 逐区向他们了解情况 。 这种正式的公民大会由国王指定按期举行 , 通常一年两次 , 一次在三月二十四日 , 另一次在五月二十四日 , 国王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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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民被召集起来不是来畅所欲言 , 而是来听国王发言;不是来向国王发问 , 而是来回答国王的问题 。 集会的时候只有国王 , 以及国王认为可以允许发言的人以外 , 其他人没有说话的权利;公民发言只是对国王所提问题的简单答复 , 没有讨论 , 没有推理 , 不提条件 , 也不将问题作细致的分析 。
然而 , 罗马公民团 , 正如德意志的公民团和古老的印度日耳曼公民团一样 , 是主权国家思想的终极基础 。 这种主权在很多时候都是潜在的 , 或者说只在公民自愿向国王效忠的时候 , 这种主权才可以表现出来 。 因此 , 国王在登上王位之后 , 就会向集会的各区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对他竭忠尽力 , 是否愿意按照惯例承认他和他的部下;对这一问题肯定不可以有否定的答复 , 正如一位世袭的君主一定会备受尊敬 , 没有人敢抵触 。
公民既然是执掌权力的人 , 那就不在平时参与政事 , 这完全顺理成章 。 只要公共事务仅限于落实现有的法律规范 , 那么至高无上的王权就不能也不应该进行干涉:治国理政的是法律 , 而不是立法者 。 但是当现行法制有所变动 , 或者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必要违背 , 都需要君权进行干预;遇到这种情况 , 公民都会按照罗马政制采取行动;所以主权的行使都是靠公民和国王或摄政王通力协作来实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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