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有签名手印却被认定无效 遗嘱最好是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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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她持有立遗嘱人签名和手印的打印遗嘱,却被法院认定无效





你可能也不知道 遗嘱最好是手书





立遗嘱最好手书为宜(黄蓉/制图)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梁峰 韦林汕





核心提示





七旬老人过世后,侄女手持一份打印遗嘱,和老人的养子打起了官司。在这份打印遗嘱上,有老人的签名,还摁有老人的手印。可即便如此,法院还是认定该份遗嘱无效。这是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简称家少中心)近日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





主审该案的法官特别提醒,随着电脑的普及,出现了打印遗嘱;很多立遗嘱人认为,只要打印遗嘱记述的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再加上自己的签名,摁上手印,百年之后这份遗嘱自然会产生法律效力。可事实上,法律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打印遗嘱风险大,遗嘱最好手书为宜。





1 叔叔过世:





姐姐手持打印遗嘱,要和弟弟争房产





老莫是柳州人,婚后一直未生育孩子。1990年,老莫和前妻离婚后,收养了弟弟的孩子阿志作养子。2009-2012年期间,老莫身体状况不大好,便由阿志的姐姐阿美照顾,生活在一起。2012年年底,老莫名下的回迁安置房盖好后,老莫便搬进了新房,独自生活直至离世。





2017年1月,老莫因病去世,阿美和阿志姐弟俩为他办理了后事。可等到要继承老莫的房子时,阿美拿出老莫生前留下的一份打印遗嘱。阿美说,是自己在照顾叔叔期间,叔叔留下的,叔叔希望百年之后,其名下遗产,包括房产按遗嘱上的内容分配。在该遗嘱上,叔叔还有签名并摁有手印,遗嘱也经蒋某、廖某两位见证人同时见证,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叔叔的财产继承,应该按遗嘱上的内容进行。





而阿志却觉得莫名其妙,阿志说,他从未听养父老莫提过留有遗嘱的事。阿志矢口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姐弟俩协商不下,闹起了矛盾。最后,阿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该打印遗嘱有效,并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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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判决:





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无效





法庭上,法官要求遗嘱见证人蒋某、廖某前来法院,出庭作证。原来,证人蒋某与廖某是一对夫妻,妻子廖某与阿美是工友,丈夫蒋某也是通过工友认识了阿美。蒋某与廖某均表示,老莫在阿美陪同下找到他们时,遗嘱已经写好了。他们都不知道遗嘱为何人书写并打印出来的,也没有认真看过遗嘱里的具体内容,只是按照老莫的要求帮做个见证,在遗嘱上签了各自的姓名,并摁了手印。





法院认为,阿美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老莫亲笔书写。且老莫在落款签名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老莫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因此,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驳回阿美诉讼请求。





3 法官说法:





遗嘱形式规定严格,打印遗嘱证明效力低





据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规定,主要是因为遗嘱是自然人处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





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而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如若非立遗嘱人亲自操作,则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所以在证明打印遗嘱效力时,需要附加更多能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证据,才能证明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





法官特别提醒,在立遗嘱时,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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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要合法 不然就是无效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目前,《继承法》分别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我国《继承法》等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合法资格作了明确规定。《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