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小编温馨提示:前方高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需要您认真观看!
正文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2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阅读原文”,收看试听课程、报名缴费!
- 好消息,农村的这个大难题人人深恶痛绝,今年国家将帮你解决!
- 一个称霸世界的国家,抓捕大量中国人充当奴隶,皇帝:一个不留!
- 一个怪异的国家,中国内乱,它害怕畏惧,中国一统,它嚣张挑衅
- 国家电网31个单位年夜饭曝光
- 一个靠中国才得以生存的国家,资源异常丰富,可只有中国愿意帮忙
- 最穷国家到最富国家网吧的差距,最后一个是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
- 对不起,又给印度添堵了!这2个南亚国家的“亲华派”再度上台
- 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所得税
- 【钩沉】春节时,这位国家领导人不要干部互相拜年,却要做这件事
- 她出生书香门第,丈夫是国家主席,死后与丈夫合葬于九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