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被轧身亡 好友未送其安全回家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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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2016年10月9日晚,李某与同事聚餐,在喝了二杯白酒的情况下,又约好友王某去烧烤摊,又喝了半瓶白酒。之后,王某骑电动车送李某回暂住地。途中,醉酒的李某以坐在车后难受为由下车,独自一人横过马路,爬上中心隔离绿岛,30秒后意外发生,李某被胡某驾驶的车从身上轧过,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胡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醉酒后仰卧在车行道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于好友王某没能将醉酒的李某安全送到家,李某的家人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析案] 王某是否担责,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李某的死亡与王某没有因果关系,王某不应承担责任。作为好友王某确实应当尽到送醉酒的李某回家的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而是道义上的义务,他并没有违法。此外,李某横穿马路后睡在马路中间,这是他完全不能预见的,李某这一行为导致的后果,与他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王某未尽注意照顾义务,酌情担承不超过10%的责任。王某在明知李某公司聚餐已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不仅未能有效地劝阻李某继续饮酒,反而再次与其饮酒,促使李某饮酒至醉酒状态。王某在送李某返回住处的途中,作为同行者,对于李某醉酒后不稳定的情绪及自我保护能力的降低,理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但王某没有尽到适度、合理的提醒、注意、照顾之义务,未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阻止李某横穿马路,攀爬中心隔离绿岛,王某因其疏忽而未及时有效实施保障措施,是成为李某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之一,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过量饮酒致醉酒后,促使自己处于一种极易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在此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甘冒险擅闯公路并仰卧在车行道内,造成人身损害,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法律后果是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适当减轻王某的责任,将李某的过错折抵王某一方的赔偿责任。王某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徐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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