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洲实话》:防范“割韭菜”重在搞好制度建设( 七 )


比如,首先是要把好上市公司的“入市关”,要严惩欺诈发行的行为。对于股市来说,欺诈发行是最严重的“割韭菜”行为。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冒充成符合上市条件的,将一家普通的公司装扮成一家优质的公司,这是对投资者最大的欺骗。

所以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必须严惩。

当然,对欺诈发行行为的严惩必须体现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比如,让欺诈发行公司退市,让责任人遭受牢狱之灾,但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不然,即便是欺诈发行者受到了惩罚,但“割韭菜”的行为还是发生了,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很显然在这方面A股目前的制度建设是没有跟上的。

 

又比如,限售股股东的套现,这是“割韭菜”的重要一环。如控股股东“变脸减持”、“清仓式减持”,以及各种利益输送行为。如控股股东一边公布减持计划,一边提议高送转等。这些都是“割韭菜”的重要表现。

因此,为了防止“割韭菜”行为的发生,就必须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如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而且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公司总股本的20%时,不得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来减持股份,而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向接手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