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标准要上调,有补缴意愿的通辽人注意了!
根据内人社函[2016]202号文件精神,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于2017年末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我市原办法标准补缴费用;2018年1月1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将严格按照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执行。2018年1月1日后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将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标准,额度将大幅高于原办法标准。建议有补缴意愿的人员,抓紧于年底前(以地税局年终结账日为准)补缴养老保险费。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8836254
市征缴中心申报核定二科8910952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1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建议设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标准过渡期以及明确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问题的请示》(包人社发〔2016〕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执行《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补缴费用人员范围问题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是指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破产、解散等无承担单位缴费责任主体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关于设立过渡期问题
鉴于你市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前已出台补缴费用政策,部分人员已按你市补费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实际,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同意你们的意见,将2016年、2017年设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严格按《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的补缴费用政策,是立足于全区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防止主观断保行为,兼顾连续参保缴费人员与断保人员的利益平衡制定的,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设立过渡期是充分考虑补缴费用人员实际困难的过渡措施。你们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其他盟市存在类似情况的可参照执行。
来源:通辽人力资源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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