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破局“无财产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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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





破局“无财产可执行”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柳州讯 近日,柳州中院依法将该市某纸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由于该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据介绍,早在2015年,柳州中院依法对广西某纸业公司与柳州市某纸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柳州市某纸业公司向广西某纸业公司赔偿3.4万余元。因柳州市某纸业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广西某纸业公司遂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该院依法查询了柳州市某纸业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工商登记、股权等信息,并实地调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在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手段的情况下,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广西某纸业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或证据,遂作出上述裁定。





柳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韦飞宇表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看不到在执行期限内有恢复执行能力的财产能力状态,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如何尽可能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该院运用“四字经”,即预防讲究“谋”、办案强调“效”、施压强化“全”、保障突出“实”。





此外,该院还通过司法救助,帮扶“执行不能”案件中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据统计,今年1-10月,该院共司法救助73件、73人,救助金额达58.5万元,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执行不能”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压力。





(宋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