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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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重庆11月21日电(记者 李立峰 通讯员 满宁)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11月17日,重庆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这也是《细则》区别于以往刑事诉讼程序的新规定。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获得法律帮助,《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决定。对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拟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细则》也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的,按照有关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被告人认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审判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愿意认罪认罚的,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高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