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降低,公共维修金更易“唤醒”( 二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门槛降低,公共维修金更易“唤醒”】(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 ,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属于业主共有 。 经业主共同决定 , 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