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关系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和股东控股的另外一家企业发生资金往来 , 借款时间为期两年 , 目前尚未签订资金往来合同 。 请问我公司双方之间的资金借贷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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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关系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的划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纳税人 ,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 且36号文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 , 无偿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故 ,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 , 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 , 都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 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l假如有偿 , 则需要针对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l假如无偿 ,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 , 原则上需要视同销售 , 对资金出借方需要视同取得利息所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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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说明: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划定 ,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对企业团体内单位(含企业团体)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 免征增值税 。 (注:此文件主要明确“团体内单位”的“无偿借贷”才“免增值税” , 即无偿借贷不视同销售 。 )另 , 根据《发票治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划定 , 销售方发生销售服务行为时 , 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买方 。 据此 , 假如上述情形是有偿资金借贷 , 利息收入方需要如实开具发票 , 且利息支付方需要以发票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如果无偿借贷 , 且符合上述免税情形 , 原则上资金出借方因无利息收入 , 可以不开具发票或开免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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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划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纳税人 ,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 不缴纳营业税 。 单位 ,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 。 个人 ,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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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治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流动的单位和个人 ,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 ,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出产、经营流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流动支付款项 ,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取得发票时 ,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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