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

自2021年1月1日起 ,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必须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了 。 在2021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执行新收入准则后 , 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是否有影响?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呢?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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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我们先看看2006版收入准则的规定:
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关于现金折扣的规定: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现金折扣 , 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
企业所得税关于现金折扣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在原收入准则下 , 现金折扣不冲减收入 , 计入财务费用 , 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 , 不存在税会差异 。
然后 , 看看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关于现金折扣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 , 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
交易价格 , 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
企业将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 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 不计入交易价格 。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 ,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 , 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 , 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 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 , 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
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 , 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吉林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
2020年12月11日 ,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收入准则实施问答题》关于现金折扣的规定: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 , 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 ,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 , 在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 , 现金折扣应纳入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 , 即现金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 , 核算时现金折扣应计入“预计负债”会计科目 。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在新收入准则下 , 现金折扣冲减收入 , 计入预计负债;企业所得税规定现金折扣不冲减收入 , 计入财务费用 , 存在税会差异 。 因此 , 在实现销售货物的当年汇算清缴时现金折扣部分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收入);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财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