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拼多多”为何败诉? 拼多多被告( 二 )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拼多多对于砍价进度的披露方式不精确、有歧义,以及对砍价规则设置了不方便的链接等,造成了部分消费者白耗了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 。“这些损失虽然并不构成对用户财产的有形损害,但从损失的内容来看,无疑具有财产性属性,应予保护 。”(小编OS:法院判决肯定了邀请他人助力所花费的成本也是一种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回“拼多多”为何败诉? 拼多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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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进一步指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歧义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据此,法院认为拼多多侵犯了原告对“砍价免费拿”活动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知情权侵权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 。
这回“拼多多”为何败诉? 拼多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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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士独角兽评述:律师以“蚍蜉撼大树”的勇气,打赢这场官司,固然彰显了法治力量,给不法商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但是,我们换个角度想,假如今天的原告不是专业的律师,而是普通消费者呢?如果不是这位律师较真,普通老百姓谁会为了区区一个活动,而选择与拼多多这样的大公司对薄公堂?毕竟,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 。
在拼多多“砍价免费拿”大行其道的那些日子里,以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体的监管力量未能及时介入,未能及时提起公益诉讼,不得不说是此事件的一大憾事,也是一个警醒,说明我们的消费者保护工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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