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与腾讯大战的最优解:第三方参与协调对价谈判


头条与腾讯大战的最优解:第三方参与协调对价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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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赟
来源/盒饭财经(ID:daxiongfan)
在“撕X”语境下 , 聊抖音与腾讯针锋相对的互诉 , 大材小用了 。
2月7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 。 这份受理通知书中提到了字节起诉腾讯的具体理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而这只是其中之一 , 本次在北京正式立案的便是抖音起诉腾讯的这一桩 。
2月2日 , 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向腾讯提起反垄断诉讼 。 随后抖音和腾讯先后发布了相关声明 , 两份声明中火药味十足 。 从两份声明中能了解 , 除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的案件外 , 腾讯就“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 将继续提起诉讼 。
“南山必胜客”与“海淀无败绩” , 在反垄断法下 , 狭路相逢 。
一经公布 , 该消息在各大互联网平台迅速抢占C位 。 “我赌南山必胜客赢”“支持抖音 , 天下苦腾讯已久!”“抖音也不是好东西!”“垄断的何止这两家 , XXX不也是?”吃瓜、站队、贴垄断标签等成为主流 , 不少观点将垄断与规模的“大”划上了等号 。
事实上 , 互联网平台关于垄断纠纷并非个案 。 从2008年的“百度案”、2013年的“3Q大战” , 到近期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风波 , 均属于垄断与竞争的范畴 。 与传统垄断行为不同 , 平台型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势力难以测度 , 垄断行为更加隐蔽 。
而互联网平台具有的网络外部性、沉没成本、价格补贴等特点 , 使传统的垄断认定方法 , 存在滞后性 。 抖音与腾讯的互诉 , 将成为《反垄断法》应用层面的首次破圈式落地 。
抖音与腾讯正式打响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第一枪 。 本文以“抖音和腾讯互诉一事”为案例和切入点 , 将讨论3个关于反垄断的问题:
1.《反垄断法》框架下 , 垄断和竞争究竟意味着什么?平台经济规模“大”是否是判定垄断的原罪?
2.除了起诉的方式 , 双方的诉求 , 还可能以哪种方式满足?
3.抖音与腾讯的互诉 , 与平台二选一的问题是否一脉相承?对《反垄断法》而言 , 企业间的互诉意味着什么 , 是否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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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到底在互诉什么
不要让互诉 , 成为互撕 。
2月2日 , 腾讯和抖音先后发布声明 。
腾讯称: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 , 系恶意诬陷 。 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 , 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 , 破坏平台规则 , 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
抖音称:自2018年4月起 , 腾讯旗下产品微信、QQ以“短视频整治”为由 , 开始了对抖音等产品长达三年的持续封禁和分享限制 。 这侵犯了抖音的合法权益 , 也损害了用户利益 。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抖音合法正当的权利 。
我们来简单翻译一下 。
腾讯:抖音 , 你恶意诬陷 , 你自己那些不正当竞争的事儿 , 怎么说?我要继续起诉你!
抖音:我已经起诉你了 , 用“短视频整治”的借口封了我3年 , 自己的短视频产品却没有禁封 , 你针对我 , 你双标 , 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正当竞争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是双方互诉的理由 。 那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头条与腾讯大战的最优解:第三方参与协调对价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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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法律的专业概念——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 。
反限制竞争法可以明确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与限制性贸易协议有关的竞争;第二类是对处于垄断或支配地位的单个企业滥用行为进行控制的竞争法;第三类是行使控制并购行为权力的竞争法 。
简单来说 , 卡特尔禁止、滥用禁止(Miss-brauchsverbot)或者说滥用监督(Missbrauchsaufsicht)、结合控制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diedreiSaulendesKartellrechts) 。
抖音诉腾讯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便是第二类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差别对待、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和限制转售价格等 。
其中 , 最贴近抖音诉腾讯案件的 , 应当是拒绝交易 。 拒绝交易又称抵制 , 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向其购买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 其典型的行为是拒绝供货 。
衍生到边界不断在延展中的平台经济 , 因两个平台下拥有相似的竞品 , 拒绝合作 , 互不兼容 , 有点类似当年的3Q大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