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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依法享有独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管理等权利外,还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及成员或代表大会决定,享有生产生活服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优先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权利。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各地探索运用“互联网+”手段,更好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民主监督权。

  

(三)科学组织股权设置量化

  

1. 规范股权设置。

拥有经营性资产的行政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和经济发达村,要全面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要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全体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权设置可设集体股和成员股,所占总股份比重的大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如设置集体股,集体股获得的分红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集体公益事业、弥补福利费缺口、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转增积累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