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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工作。

健全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探索建立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乡镇政府、村级主要负责人及经手人的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涉农及其他不属于村级支出的项目,必须足额安排项目资金,不得要求村级提供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安排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严禁村级举债保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村级集体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落实县乡领导干部制止不良债务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制止村级不良债务和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3.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联网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明确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 “四荒”使用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涉农资金项目、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其他等13类交易品种,强化交易市场标准化建设,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进场公开交易。县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严肃查处各类应进不进市场交易的违规行为。